(2013)乳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焉贵杰、吕华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焉贵杰、吕华赋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焉贵杰、吕华赋借款合同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乳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