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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梁伟峰与佛山市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梁伟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45号凤翔商业广场3111-3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95444。法定代表人黄新河。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曙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以下简称印刷包装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梁伟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印刷包装协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凤翔路45号凤翔商业广场3113号房产返还梁伟峰;二、印刷包装协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伟峰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13446.72元;三、驳回梁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000元(12000元/6案),合计2275元,由梁伟峰负担151.74元,印刷包装协会负担2123.26元。上诉人印刷包装协会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存在一房多卖、虚假买卖的事实。除印刷包装协会外,案涉房产还被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发公司)出售给案外人,但房产证却显示梁伟峰购买了一手楼,而且梁伟峰也未向任何人履行通知收房的义务,房产始终处于空置状态,其却没有任何作为。2.印刷包装协会得知房产被另售他人后,只在印刷包装协会可得的房产中办公,少量物品也是放在公共通道上,没有占用他人房产。梁伟峰只是挂名的所有人,并非实际所有人,由于其出价太高,才起诉印刷包装协会。3.印刷包装协会并未非法占用案涉房产。社团登记证载明的地址只是形式,不能证明实际占用。4.原审法院称印刷包装协会愿意交回房产即是占用了房产,其实曲解了印刷包装协会的意思。案涉房产一直空置,产权人随时可以处理。5.原审法院同意找中介评估租金,是同意梁伟峰单方面制造证据。二、原审程序不当。1.印刷包装协会提出反诉被当庭驳回,也没有书面裁定,违背法律程序。2.印刷包装协会请求法院调取案涉房产从备案到产权登记的转让情况,原审未作调查。综上,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印刷包装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梁伟峰承担。被上诉人梁伟峰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梁伟峰合法取得涉案房产,对涉案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其合法权益不容他人侵犯,印刷包装协会与添发公司的纠纷与梁伟峰没有任何关系。二、印刷包装协会称起诉后才知涉案房产的产权人是梁伟峰与事实不符,也不能成为其侵占涉案房产的理由。三、印刷包装协会在提起与添发公司的诉讼到最后达成调解后,就应该立即停止非法占有。四、印刷包装协会称其没有实际占用涉案房产,与事实严重不符。从现场的照片以及行政部门登记的地址都在实际上和形式上证明印刷包装协会在占有、使用涉案房产,而且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印刷包装协会表示愿意交回涉案房产给梁伟峰,这已经说明涉案房产由其占有。上诉人印刷包装协会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印刷包装协会向添发公司购买了案涉房产,但是到2010年4月30日时房屋是由卢洪胜实际控制,梁伟峰是卢洪胜的马仔,可见梁伟峰购买涉案房屋是恶意的,是虚假买卖行为;2.添发公司出具的《关于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房产证办理时间的答复》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卢洪胜欺骗印刷包装协会,一直实际控制着房产却不办理房产证;3.《商品房单元合同备案结果证明》复印件六份,拟证明涉案房产是假卖给冯铨明等人,实际控制人还是卢洪胜,冯铨明和戚啟良实际上卖给梁伟峰的是二手房,可见涉案房屋存在一房多卖,一房假卖。被上诉人梁伟峰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查实。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确认,这些证据是印刷包装协会与添发公司之间诉讼的证据材料,与梁伟峰没有任何关系,梁伟峰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房产的。经审查,印刷包装协会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于其与添发公司的另案诉讼,即使上述证据真实,亦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梁伟峰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梁伟峰作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凤翔路45号凤翔商业广场3113号房产的登记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物权,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梁伟峰有权依据物权的排他效力,请求排除妨害。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印刷包装协会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搬到案涉房产所在的凤翔商业广场3106、3107号房产办公,但对3113房及案涉房产共六套进行上锁,并残留少量财物在内。而且印刷包装协会在其起诉添发公司、黄广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前已经知晓其不再是案涉房产的合法占有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自案涉房产公示登记于梁伟峰名下之次日起至一审第一次开庭时为印刷包装协会占用案涉房产的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印刷包装协会上诉所提,既不能推翻梁伟峰为案涉房产登记所有人之事实,也不能驳斥其于上述期间内占用案涉房产之事实,故对其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印刷包装协会请求调查案涉房产出售给梁伟峰的过程,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登记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买卖双方存在虚假买卖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调查申请不予准许。此外,印刷包装协会在一审期间提出反诉,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明确告知其可另行诉讼,亦未剥夺其诉权,故印刷包装协会上诉原审法院未受理其反诉程序不当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印刷包装协会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印刷包装业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