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曾香菊、曾来哇诉被告曾垂洪、曾垂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香菊,曾来哇,曾垂洪,曾垂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曾香菊,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发仁,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来哇,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曾垂洪,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曾垂雨,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曾香菊、曾来哇诉被告曾垂洪、曾垂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香菊、曾来哇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香菊、曾来哇以已与被告曾垂洪、曾垂雨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香菊、曾来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香菊负担。审 判 长 李玲人民陪审员 谢峰人民陪审员 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