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宝日与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日,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王宝日,男,1965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和普威尔商行经营者,住大连市西岗区民业街*号**层*号。委托代理人丁长好,男,1969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9********,汉族,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和普威尔商行员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委*组。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关天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女,1976年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38号4-21-2。原告王宝日与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长好、刘贤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宝日诉称,2006年11月、2007年4月原告以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和普威尔商行字号与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家海苑管理中心签订了两份安装维修对讲门和庭院灯系统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5120元。2007年10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06元,并承诺2008年春节后支付23814元余款,但没有兑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814元。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只完成了11306元的工程,被告已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因未收到剩余工程的验收单据,无法证明原告完成了剩余��程,故没有支付23814元余款。二、施工合同签订至今已有7年时间,期间被告从未收到原告要求付款的相应文件或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家海苑管理中心系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下属部门,负责王家海苑小区的物业管理。2006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下属的王家海苑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王家海苑小区安装维修对讲门和庭院灯系统工程,工程价款为31000元,工期为2006年11月24日至2006年12月30日。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下属的王家海苑管理中心又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王家海苑小区安装维修对讲门和庭院灯系统工程,工程价款为4120元,工期为2007年4月10日至2007年6月15日。2007年10月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06元。2011年9月1日王家海苑管理中心负责人孔照亮出具了一份关于王家海苑小区安装维修对讲门和庭院灯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家海苑小区安装和维修对讲门和庭院灯的工程已于2007年10月结束,两次工程总价款为35120元,已付11306元,剩余款项23814元公司领导承诺施工方于2008年春节后支付,施工方每年多次来管理中心催结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3814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关于王家海苑小区安装维修对讲门庭院灯的情况说明、证人孔照亮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与被告下属的王家海苑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安装维修对讲门及庭院灯的义务,王家海苑管理中心系被告下属的非法人性质的部门,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通过综合考量王家海苑管理中心上报的情况说明、证人孔照亮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应认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宝日工程款2381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