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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林超、汤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林超,汤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靖,该行青山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被告林超。被告汤桂平。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林超、汤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