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甄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甄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某甲,男,193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甄某,女,1940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某丙,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某丁,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某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某己,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某己委托代理人周福杰,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甄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五被告系原告的子女,1998年10月份原告在临清市杨桥街××号建起院落一处,房产证办到被告王某己名下,原告一直在该院落居住,双方并订立协议书。2013年该处房产拆迁,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但被告王某己不尽赡养义务,拒不支付原告租房的房屋租赁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尽赡养义务;2、被告王某己支付租房费13000元。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辩称:同意二原告的意见,愿意尽赡养义务。被告王某己辩称:二原告共有五个子女,被告的房产于2013年10月份拆迁,此前二原告一直在被告王某己家居住,被告也尽了赡��义务。被告王某己房产拆迁之后,二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年租金共计12000元,被告王某己个人支付了6000元,被告王某己认为自己支付父母租房的全部租金不合理,被告王某己同意赡养老人。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其妻子甄某婚后共生育五个孩子,即五被告,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戊,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三子王某己。现原告王某甲八十二周岁,原告甄某七十四岁,二人属于农村老年居民,身体情况一般。五被告均已成家,生活状况较好。2001年12月22日原告王某甲与三个儿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临清市杨桥街房产所有权为被告王某己一人所有,该处房产由父母永久居住一直到父母去世,自2002年1月1日起原告的生活费由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己平均分担。2013年10月份王某己所居住的房产拆迁,被告王某己去临清市双辰小区居住,二原告在外租房��住。二原告每年租赁土地收入1900元,每人领取65元社会养老金,除此没有其他收入。诉讼期间二原告称目前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轮流照顾其二人,生活用品、食品均由上述四人承担,且每个人每个月给付零用钱100元,表示愿意按现在的状态生活,要求被告王某己给解决住房问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凭,证明材料已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原告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二原告现均为老年人,身体欠佳,每月需花费一定生活费和医疗费用,仅靠其自己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五被告家庭生活较好,依法应尽赡养义务。原告与被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己住所拆迁后,其有义务为原告安排住所,对于原告其他生活要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子女除了支付给老人赡养费以外,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己立即为原告王某甲、甄某安排住房或按二原告所租赁房屋支付租金;二、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轮流照顾原告二人,所购生活用品、食品费用均由上述四被告均担,由每个人每个月给付二原告零用钱100元;三、原告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五被告平均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秋波代理审判员 李洪辉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永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