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增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增喜,郑娜,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贾永,经理。被执行人朱增喜。被执行人郑娜。被执行人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769号。本院在执行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增喜、郑娜、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3000元,被执行人的商业险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不予理赔,被执行人正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进行保险合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