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春香与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香,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65号原告尹春香,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孙卓,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在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力。委托代理人甘云、林晓军,均系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香诉被告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春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尹春香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粉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