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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非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湖北大力客车案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南省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非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德柱,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湘衡东)质监罚字(20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衡东)质监罚字(20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戈审判员 谭发生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贺笑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