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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港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翠兰与杨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翠兰,杨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港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江翠兰,女,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杨海金,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翠兰与被执行人杨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案件款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翠兰,申请执行人江翠兰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茂港法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戴登球审判员  李华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