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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庄奕展,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1017。被告钟某乙,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20。被告钟某丙,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61。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奕展、被告钟某乙、钟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2007年10月23日,原告与其前妻林小萍协议离婚,离婚时商定将夫妻共有两套住房赠予两女儿钟某乙、钟某丙,两套房产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此房被两女儿长期出租,出租收入归女儿所有。离婚后原告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社保,无住房,唯一收入来源是每月480元的低保金。同时原告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自2012年3月份开始患有中风,身体状况恶化,无法支付医疗费。离婚后,两女儿从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原告上门都避而不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今年刚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钟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2、被告钟某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3、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原告钟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3、户籍证明;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5、低保证;6、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7、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出院记录;8、彩超检查报告;9.住院收费收据。被告钟某乙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钟某甲要求被告钟某乙每月支付高达2000元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1、首先被告钟某乙从来没有拒绝支付赡养费,只是一直以来都无法承诺满足原告钟某甲所要求的金额,因为他所要求的远远超出被告经济承受能力。2、被告钟某乙,现在澳门工作,每月月薪澳门币7500元,按汇率转兑为大概人民币5700元。被告父母离异后所赠予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的房产,虽然一直是使用被告钟某乙的名字所开的存折来收取房租,但在2010年之前,租金并未为被告钟某乙所用,而是一直给被告钟某乙的母亲用于家庭开支(离异时,被告钟某乙的母亲没有工作且要照顾接近90岁的外公)。2010年由于被告钟某乙的家庭经济压力极大,于是被告钟某乙的母亲将房租其中的1200元收入给予被告钟某乙用于家庭开支。3、被告钟某乙的丈夫自2010年因生意失败欠下很多债务而一蹶不振,多年以来一直没有收入,被告钟某乙的丈夫于2012年10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2013年7月被告钟某乙的丈夫因提供赌博场地而被珠海市公安部门逮捕,现被拘留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等待法院裁判,已入狱3个月。被告钟某乙自2010年开始就独力抚养儿子和支撑家庭全部开支,被告钟某乙的儿子属于早产儿,自小身体抵抗力就比一般儿童要差,每当气候转换时必然会感冒,于2013年1月更被确诊患××,在珠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高达20天,当时连儿子的住院治疗费也是向各亲朋戚友所借。川崎病为终身疾病,即使出院后也需要按医生要求定期到医院进行抽血、照彩色心电图等病情跟进。而被告钟某乙由于近10年经历父母离异、亲人离世、社会生存压力、婚姻压力等等,身心××皆受严重打击,自从生育后××状况××,每个月感冒4次是必然的,日渐消瘦且多年一直失眠、处于抑郁状态。由于儿子3岁之前奶粉开支费用极大,所以被告钟某乙为了节省金钱一直都不去求医,直到2013年被告钟某乙的丈夫被逮捕后,钟某乙才正视自己的××问题(如果我也倒下了,那我的儿子将无人照顾)而于珠海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气血两虚导致的种种问题。4、5700元的薪金和1200元的房租收入。每月扣除被告儿子的幼儿园学费(1200元)、儿子的奶粉费(500元)、儿子的每个月保险费(417元,年交5000元)、两夫妻的最低社保费(1309元)、每个月于澳门工作的午餐费(被告钟某乙每天于室外工作,午餐须在外面食用,每月该项开支最少大概需要700元)、每月上交澳门劳务管理公司的300元劳务费、交通费300元等这些必须的支出后,被告钟某乙剩余大概就只能有2200元(还没包括伙食费)。这2200元还没包括被告钟某乙一些非固定但必须的支出,例如被告钟某乙儿子平日发烧感冒等小病小痛的开支、被告钟某乙本人平日看病吃药的开支等等。虽然,貌似被告钟某乙每一个月都大概有2000元给被告钟某乙的母亲用于家庭开支与伙食,但实际上每一个月被告钟某乙都很清楚是母亲在经济上照顾我和我的儿子。5、被告钟某乙丈夫的双亲俱在,一位年龄近80岁,一位年龄近70岁。虽然两位老人都有领取退休金,即使穷到多年都未置一件新衣也从未向被告钟某乙要钱,但被告非常清楚在不久的未来,被告钟某乙的丈夫入狱期间,代替丈夫照顾其父母的责任无疑是要由被告钟某乙负责。6、原告钟某甲于其起诉状中用“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来定义被告钟某乙的行为,这是一种诽谤。2010年一2013年期间,原告多次身体不适。第一次中风时,被告钟某乙的儿子1岁多,正处于各项开支都惊人的阶段,但一听到原告中风,听说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能缓解中风后遗症状,被告钟某乙只有2000元却用1800多元买了3粒安宫牛黄丸托人带回老家给原告钟某甲服用,吃完2粒他就能下床行走;原告钟某甲不听医生关于减少激烈性生活的规劝,而导致第二次中风,同样的那救命的安宫牛黄丸依然是被告钟某乙购买托人带到,当原告出院后的3个月内,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一达美康2号,也是被告钟某乙的丈夫购买提供给原告钟某甲服用,并且当时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都请了假,并带同各自丈夫去到徐闻县探望原告,也有给付慰问金。7、对于这起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曾考虑过私下协调,家丑不宜外扬,无论是我丈夫的入狱还是妹妹的不孕等等生活不堪,都绝对不是适合在法院上公开的事实,毕竟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但我们实在是疲于应对原告的各项要求,也确实暂时无能力满足原告的请求。被告钟某丙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钟某甲要求被告钟某丙每月支付高达2000元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1、首先被告钟某丙从来没有拒绝支付赡养费,只是无法承诺满足原告钟某甲要求的金额,因为他所要求的远远超出被告经济承受能力。2、被告钟某丙的家庭开支全部依靠丈夫的薪金收入。自被告钟某丙高中毕业起的10年间,经历家庭各种变故,常年处于生活经济紧张的压力中,自××××年结婚至今,一直无法怀孕。经珠海市中医院诊断,由于多年的工作劳累,身体极其虚弱。考虑到已到高龄产妇的年龄,再无法解决怀孕问题的话,担心会影响婚姻。故现已辞职,于2013年8月开始接受中医的调理。3、被告钟某丙的丈夫工作薪金澳门币8400元,折合人民币6400元。每月扣除供楼的费用3171.42元,澳门工作劳务费300元,管理费236元,水费,电费,煤气费月均700元,两夫妻的社保费用约1400元,丈夫在澳门每个月需要的午餐费约500元(丈夫所在公司并不提供午餐),两人都在丈夫父母家里吃饭,所以每个月还需要给父母家用,被告钟某丙辞职之后,那其实根本是入不敷出,只是被告钟某丙的家公家婆抱孙心切,要求被告人钟某丙辞职回家养好身体,所以很多费用都同意帮忙给付。之前因买楼所欠下丈夫亲戚的债务,亲戚都体谅被告钟某丙的情况,同意等生完孩子以后,经济情况改善后再继续偿还,即使被告钟某丙极度地不愿意承认,但成为啃老族就是事实。4、2010年一2013年期间,原告钟某甲多次漠视医嘱而导致中风。原告第一次中风,被告钟某丙,钟某乙因为工作未能去探望,但最后减轻原告中风症状而令他能出院的关键药物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被告钟某丙也帮助被告钟某乙购买,因为被告钟某乙拿钱来买了这个药之后,连生活费都没有了。2012年,当原告并未听从医生嘱托而再次因为性行为导致中风时,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都请了假,并带同各自丈夫去到徐闻县探望上诉人,也有给付慰问金。2013年4月,原告入住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之前,原告曾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的要求,被告告知无法给付这个金额,也托被告母亲转述被告生活上的困难,但原告钟某甲并不相信和理会。5、由于被告双亲离异的原因是父亲发生婚外情而抛弃被告钟某丙与被告的母亲、姐姐。2007年双亲离婚之前,原告钟某甲在海南经营一间小超市且已与一名姓方的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被告钟某丙2004年得知原告钟某甲的婚外情之后,马上赶回到徐闻,被告钟某丙哭着求原告钟某甲回家时,得来的只是他亲口说的“我不要你了。”被告钟某丙也知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其中所受到的心灵创伤(当时虽已经年满18岁,但所受到的伤害并不会因此减少半分)。2004年一2007年间,无论被告钟某乙和钟某丙如何劝导及努力,原告钟某甲都不愿意回家,即使是逢年过节,连当时尚未离世的接近90岁的原告钟某甲的岳父,原告钟某甲也从不探望或问候。多年来,原告钟某甲一直都和姓方女性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09年11月,两人于徐闻县正式设婚宴并邀请亲朋戚友出席,广而告之其事实婚姻。6、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在此案中,原告钟某甲并不达到生活困难的状态,原告自2013年7月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1916.88元,并享有珠海市居民医疗保障。姓方女性也具备工作能力,她虽与原告钟某甲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二人自2003年起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常年居住于原告钟某甲的祖屋(两处祖屋: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汤宅村5巷3号与广东省徐闻县何宝巷10号,钟某甲均拥有继承权)。7、罗列以上种种事实和理由,被告钟某乙和钟某丙并非想逃避责任,只是我们不认同对方起诉书中将我们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多年以来面对各种诽谤,我们两姐妹一直保持沉默,不是我们无话可说或我们未曾遇到困难。只是,我们努力去兑现当初父母离异时我们对原告钟某甲的承诺-我们成就他的爱情,而自此照顾母亲的责任由我们一辈子承担到底。原告钟某甲和被告钟某乙、钟某丙的母亲结婚30年,30年间尽受被告外公、外婆的照顾,享受被告母亲的青春,30年后,原告一句“希望成全我的爱情”就绝然离开,把照顾老人、扶持女儿在社会上立足、保护女儿的全部责任都丢下(从离婚协议上看,上诉人对糟糠之妻几乎是净身出户)。8、近10年间,无论我们遇到多么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不打扰原告钟某甲和方姓女性的生活。然时至今日,我们很想请问原告钟某甲,您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是什么当女儿初出社会,懵懵懂懂、不懂人际世事的时候,原告作为父亲尽到了什么责任当女儿在社会上遭遇坏人、被骗、摔倒的时候,请问父亲您又在哪里当女儿们走到三十而立的阶段,自己的家庭根基、经济根基未坚固之前,您作为父亲对女儿的支持和理解又在哪里这么多年以来,原告每次与被告的见面都无一例外是要钱,从来没有关心过被告的生活情况。无论被告如何述说自己生活的困难,原告依然一意孤行地活在自己的想象中。9、对于这起诉,被告钟某丙、钟某乙曾考虑过私下协调,家丑不宜外扬,无论是姐姐丈夫的入狱还是我本人的不孕等等生活不堪,都绝对不是适合在法院上公开的事实,毕竟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但被告实在是疲于应对原告的各项要求,也确实暂时无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所以才无奈最后选择法庭答辩,请法官给予合理的裁判,希望从此能让我们好好过安宁的日子。被告钟某乙、钟某丙为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簿;2、被告钟某丙结婚证;3、杨胜工作收入情况;4、被告钟某丙贷款还款计划表;5、被告钟某丙日常杂费、杨胜劳务费收据;6、原告社保养老金个人信息;7、被告钟某乙身体治疗诊断书;8、谢睿琳疾病证明书;9、谢睿琳保险单;10房产租赁合约。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钟某丙是父女关系。原告钟某甲在2007年10月23日与妻子林小萍离婚时,被告钟某乙、钟某丙均已成年。原告钟某甲与林小萍离婚时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15栋2单元203房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15栋1单元501房赠与被告钟某乙、钟某丙。离婚后,原告钟某甲回老家徐闻县徐城镇生活。2012年3月后,原告钟某甲多次因患中风住院治疗,被告钟某乙、钟某丙曾买药给原告钟某甲服用,也曾专程探望过原告钟某甲。原告钟某甲同时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从2013年7月起,原告钟某甲在珠海市享有社会保险每月退休金1916元。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现已年满60周岁,且患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条还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被告钟某乙、钟某丙对原告钟某甲负有赡养义务。对于赡养费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钟某乙、钟某丙的经济现状,以每人每月负担800元为宜,支付至原告钟某甲终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某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钟某甲赡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原告钟某甲终老;二、被告钟某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钟某甲赡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原告钟某甲终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某乙负担25元,被告钟某丙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