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5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瑞文与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文,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789号原告陈瑞文,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被告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赖鼎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文与被告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文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瑞文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