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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道清与深圳市鑫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5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56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周道清。委托代理人:卓尔。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杰。委托代理人:何麒。委托代理人:禹喜斌。申请人周道清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周道清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2年4月26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574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3年4月8日。五、周道清申请撤裁的理由:一是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后,二次开庭违反法定程序;二是涉案商铺的租金收据并非其本人所写,该证据是伪造证据;三是鑫业公司所谓的拟制交付根本不能成立,鑫业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四是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自周道清第一申请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裁决适用理解法律错误。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深圳仲裁委员会曾针对涉案仲裁作出(2012)深仲裁字第606号裁决,深圳市鑫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通知深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裁决就是深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之后而作出的裁决。裁定结果本院认为:(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周道清的申请进行审查。首先,周道清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在第一次开庭后,二次开庭违反法定程序,导致(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裁决违法仲裁规则。本院认为,(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裁决是本院通知深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之后作出的,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如何审理仲裁案件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力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其次,周道清主张涉案商铺的租金收据并非其本人所写,该证据是虚假证据。本院认为,周道清没有证据证明该份证据是深圳市鑫业投资有限公司伪造的,而如何认定案外人代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仲裁庭的仲裁权,本院不予审查;第三,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深圳市鑫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本院认为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周道清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道清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9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周道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萍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