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伟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伟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2号原告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委托代理人刘义敏,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委托代理人何文艳,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肖伟光,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伟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