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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宋某、宋某、彭某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姚某,宋某,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91号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姚某被告宋某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宋某被告彭某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宋某、宋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乔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