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谢燕华与谢民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华,谢民强,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谢燕华。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民强。委托代理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梁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燕华与被告谢民强、第三人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燕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燕华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兰人民陪审员 彭尚玲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明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