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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许明中与戴晓莲,杨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许明中,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戴晓莲,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被告杨文锋,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系被告戴晓莲丈夫。原告许明中与被告戴晓莲,杨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明中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许明中负担。审 判 员  刘务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