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南雄伟与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雄伟,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南雄伟,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雄伟与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雄伟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1500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15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雄伟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