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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孟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孟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陆淑娟,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被告孟某甲,系原告张某某丈夫、被告孟某某之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孟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淑娟、被告孟某某、孟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孟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尔后她的户口也转入到两被告所在村组即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182号。2012年5月,因拆迁她分得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以上款项均由被告孟某某领取,但孟某某因为她与被告孟某甲之间有矛盾,至今未将该款交付给她。认为她所分得的上述款项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两被告拒不给她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现要求两被告返还她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被告孟某某承认原告张某某分得的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已由他领取属实,但辩称他领取后已经将该款交给了被告孟某甲��所以再与他没有关系,不同意由他返还。被告孟某甲承认他父亲孟某某已经将原告张某某分得的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转交给了他,但辩称这些钱他因为做生意赔了以及他日常花费现在只剩下6000元,现在他没有钱,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尔后张某某的户口也转入到孟某甲家庭所在的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182号。同年12月10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两天后,张某某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拆迁。此后,原告张某某分得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因被告孟某某是家庭户主,所以孟某某实际领取了该款。领取该款后,孟某某又将该款转交给被告孟某甲。现原告张某某��为自己分得的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要求两被告返还。庭审中,原告张某某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孟某某辩称他已经将该款交给了被告孟某甲,所以再与他没有关系,不同意由他返还。被告孟某甲辩称现在他没有钱,不同意返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张某某起诉离婚的判决书、孟某某给孟某甲转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甲是夫妻关系,被告孟某某作为户主,在领取了张某某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和过渡费后,将该款转交给孟某甲并无过错。孟某某在将该款交给孟某甲后,对张某某即不再负有返还义务。张某某要求孟某某返还该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该款系婚后取得,属于张某某与孟某甲的共同财产,张某某以该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求孟某甲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孟某某、孟某甲返还其征地补偿款47063.41元、安置费50000元、过渡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81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建涛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