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成干,益阳市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