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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僧巧与杨建军、杨敬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僧巧,杨建军,杨敬玉,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744号原告董僧巧。委托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被告杨敬玉,又名杨文堂,身份证号码130521195603143512.被告杨波,原告董僧巧,诉被告杨建军、杨敬玉、杨波民间借贷一案,董僧巧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僧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