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僧巧与杨建军、杨敬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僧巧,杨建军,杨敬玉,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744号原告董僧巧。委托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被告杨敬玉,又名杨文堂,身份证号码130521195603143512.被告杨波,原告董僧巧,诉被告杨建军、杨敬玉、杨波民间借贷一案,董僧巧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僧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