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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龙与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赵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513号原告:张龙,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45.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