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再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兴龙,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再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建设街。组织机构代码00320148-1。法定代表人:张安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敏,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娄兴龙,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镇西关物资局大楼楼上,组织机构代码76083934-3。法定代表人:赵新闻,该公司经理。娄兴龙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灵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宿中民一申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灵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工商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敏、高杨,娄兴龙的委托代理人潘佩超,鑫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赵新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葛伶俐审判员 戴晓刚审判员 吕庆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荟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