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江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王江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40号原告:张静,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江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王江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诉讼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