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郑黎东与祝向尉、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东,祝向尉,丁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郑黎东。被告祝向尉。被告丁小平。原告郑黎东为与被告祝向尉、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祝向尉因资金困难分别于2012年12月13日、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证据:1、2012年12月13日、12月15日祝向尉出具的借条2份;2、被告祝向尉、丁小平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郑黎东与被告祝向尉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借款,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形成于被告祝向尉与丁小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夫妻共同债务,丁小平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祝向尉、丁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黎东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2年12月13日起,60000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