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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44号梁规平等人聚众哄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

案由

聚众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4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规平。辩护人和建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德运,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景昌。辩护人卢高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球昌。辩护人黄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犯聚众哄抢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规平及其辩护人和建人、江德运,上诉人梁景昌及辩护人卢高明,上诉人梁球昌及辩护人黄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2日,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梁村将该村位于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8林班约2350亩的山场发包给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用于造林,承包期限20年。同年11月4日,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将该山场转包给玉芝树公司种植速生桉。2012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等人召集群众在该村灯光球场开会,以该村村干部承包林场存在违法为由,煽动群众上山砍伐玉芝树公司种植的速生桉。3月25日、26日,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等人召集数十名梁村群众去到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8林班4、5、8、10、12、13小班砍伐、哄抢林木。经鉴定,被哄抢林木面积5.9亩,出材量3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165元。同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梁规平等人再次煽动该村群众上山哄抢。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规平伙同百余梁村群众上山哄抢玉芝树公司已砍伐并集材在山上的速生桉原木,后用后驱动车运到贵港市潘村宝华中板厂出售,得款人民币50000元。经估价,拉到贵港市潘村宝华中板厂的巨尾桉原木70.49吨的价值为人民币4088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的基本身份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两次哄抢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5、宾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宾阳县林业局是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主管单位,改革制度自2009年6月开始,全县首次发放林权证时间是2009年10月30日。6、承包合同、转包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2005年10月22日,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新梁村(甲方)将新梁村后山的三安、八台和山皮外林地发包给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乙方)承包,每年每亩20元。承包20年,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有转包权。2005年11月4日,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甲方)将新梁村后山的三安、八台和山皮外林地转包给南宁市玉树木材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合同规定:甲方负责原发包人同意转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变更通知,证实2006年8月9日,南宁市玉树木材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玉芝树木业有限公司。7、山界林权证明,证实新圩村委、黎塘镇林业工作站、黎塘镇政府盖章证实新梁村后背山范围界限,大约2000亩。宾阳县政府1986年签发的林权证证实系梁村拥有。8、补充协议书、确认面积协议书,证实2008年3月24日,梁村与玉芝树公司签订协议,说明合同细节,并对面积进行确认。9、林地发包决议村民代表签名册,证实有326名梁村村民签字同意林地发包的事实(其中有被告人梁规平、梁球昌的签名及手印)。10、梁村开会记录,证实梁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就林地承包、水塔建设进行讨论的会议的事实。11、领款单,证实梁村村民领取苗木补偿款的情况[其中梁辉(原文如此)平户380元、梁球昌户814元]。12、贵港市潘村宝华中板厂黄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7月11日,其接收宾阳县梁村拉到厂的速生桉木九车共70.49吨。(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某证言,“鸽观山”山场的权属是归梁村的村集体所有,在林权改革的时候已经分给各生产队,但由于之前承包给别人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该山场仍为集体管理,所划分出来的林权证现在统一存在村委处。2005年10月18日晚在本村的灯光球场召开了群众大会,主要为了筹集本村的饮水工程款,经村群众签名同意,将林区收回统一承包给老板,取得的资金将用作本村的饮水工程建设,修水塔等。当晚开群众大会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最终群众签字同意为准。后来大约过了半个月左右经群众签字同意后村委决定将山场发包给老板种树。2005年10月22日发包给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的王荣权,期限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共20年。2005年11月4日,王荣权又将山场转包给南宁市玉树木材有限公司,一直至今该山场都由该公司管理,速生桉树是2005年的时候种植的。到了2012年的农历三月三,本村的梁规平在村中张贴公告,内容是三月三晚召开全村群众大会。当晚我去看的时候,看见梁某某在那里主持,梁某某、梁景昌和梁球昌坐在台上发言煽动群众上山砍木。梁某某当时说,本村的村干部在签订(包山)合同时不合法,没有经过群众同意,不符合林权体制改革的规定,煽动群众要去砍伐山场上的林木及收回自己的山场。接着我又看见梁景昌说要去砍伐山场的林木、出什么事由他负责。当时群众就附和他了,于是次日群众就到山上砍伐林木了,第三日也还上去砍伐林木。2、证人梁某某证言,2012年3月24日(农历三月三)中午,我发现村中一房屋的墙上贴有一张公告,要求村民在当晚到灯光球场开会。3月25日上午9时许,我看见我们村的梁某某、梁球昌、梁规平约70多人成群结队到我们村的后背山,并看见梁某某携带油锯,我就知道他们是要到后背山砍伐林木了,我就赶到路上劝说他们不要上山,但村民根本不听我的劝说,之后就发生了我们村民约70多人集体上山砍伐林木一事,他们到山上共砍伐三次,分别是25日上午、下午及26日上午。被村民砍伐的林木属于我们村的集体林场,2005年发包给王荣权,王荣权又于2005年11月4日转包给南宁玉芝树木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村将集体山场转包前,召开过全村的群众大会,之后各生产队长、组长等人亲自到各家各户上门征求承包意见,最终得到90%以上户主同意签字捺印,由于我当时也是生产队长,我也亲自上门征求承包意见,并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3、证人黄某某证言,3月24日晚8时,我到本村的灯光球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00多人。会上正在讲话的是梁某某、然后梁某某接着讲。主要内容是想收回本村承包给别人的集体林地,并分到农户手上,在会议上他们鼓吹要“还山于民、还权于民”,会议中途我曾回家取衣服,在会议将近结束时候,梁规平提出明天(25日)早上9时左右上山砍伐林木。至25日早上9时,我看见村民梁景昌、梁某某等约50多人到我们村庙坛大榕树底下集中,我就知道村民要到后背山砍树了,我就和本村委员梁某某赶过去劝说他们不要上山,但村民梁景昌对我说:群众上山砍木出了事情我来负责,并叫村民不用理我的劝说。4、证人梁某某证言,我们村在2005年5月22日与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签订合同,将我村后背山的三安、八台山等林地发包。在签订合同前我村召开群众大会,大家讨论一致通过同意承包的。王荣权还没有种植速生桉树之前又在2005年11月将这些山场转包给玉芝树公司,并由该公司营林至今。在2012年3月24日晚召开的群众大会上,开始是梁某某讲话,后来又轮到梁某某发言,他们说的内容都是称本村的村干部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不合理、不合法,没有通过群众同意,同时煽动群众到山场砍伐林木,收回自己的山场,接着梁景昌、梁球昌等人也鼓吹煽动群众要去砍伐林木,收回林场。3月25日上、下午、26日上午,梁某某、梁某某、梁景昌、梁球昌等人就带领100多群众强行砍伐玉树公司种植的桉树。5、证人黄某某证言,2005年我们村为了解决饮水工程的经费问题,多次召开会议,最后一致同意将集体的2300多亩的个人责任山集中起来承包给广西玉芝树公司,70%的村民都在合同书里签有字,同意出租。该公司及时将承包金支付给村里。玉芝树公司签订完合同后种植上了速生桉树,今年已经成材,但我们村的一部分村民以承包合同不合法,称村中干部与玉芝树公司相互勾结,侵占集体利益为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来闹事。3月24日梁某某、梁某某、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黄某某等人在我们村灯光球场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当时我也在场,会中梁某某、梁景昌、梁球昌上台讲话,煽动群众说,我们村的承包合同是违法的,是村干部勾结玉芝树公司操作的,村干部私自扣押林权证,要求各出租户要回责任山,将承包山上的林木砍伐掉变卖,每个参与砍伐林木的人补助200元。3月25日就发生我们村的100多人去玉芝树公司承包的山场哄抢林木的事。3月25日哄抢时的主要组织者是梁某某、梁某某、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黄某某。2012年7月10日我听说梁某某、梁规平、黄某某等人到村中各户家中煽动村民到玉芝树公司承包地拉木,第二天就发生了哄抢林木的事情。6、证人梁某某证言,农历“三月三”前几天晚上,我们村的梁某某、梁规平、梁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人都集中在梁某某家商量。“三月三”当晚他们就组织群众约200人在村灯光球场开会鼓动群众于3月25日-3月27连续三天到后背山南宁玉树公司承包的林地滥伐林木。到今年7月9日黄某某、梁规平等人从贵港市黄练镇请来勾机修路。7月10日,黄某某、梁规平、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黄某某的后驱动车拉废砖到山上填路,下午他们修路回村后开始在村上发动群众到山上装运木材,这样7月11日、7月12日连续两天有部分群众上山装运木材,每个上去装运的人每天200元工资。7月11日、7月12日装运的木材是去年12月砍伐的,已经堆放在后背山上。运了多少木材我不清楚,只知道黄某某在该加工厂领回木材款5万元,于7月15日我看见梁规平负责向第4生产队参与的人发工钱每人260元,同时黄某某向第5、第6生产队的参与人发钱,黄某某则负责第一生产队分发工钱。7、证人周某某证言,玉芝树公司承包的林地是新梁村的“后背山”,面积有2350亩,其中转包给我的300亩。2012年7月11-12日,是宾阳黎塘镇新梁村村民梁某某、黄某某、梁规平、黄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哄抢木材。2012年7月11日上午,玉芝树公司通知我称:新梁村的村民哄抢了公司已经砍伐的林木。我知道此事后,便在新梁村路口守候,发现新梁村村民哄抢的林木用6辆后驱动车运到贵港市潘村路口的刨板厂,这些后驱动车的车主分别是黄某某、梁某某、吕××、梁某某。车牌号码分别是:桂A**-1341,桂A**-5895、桂A**-5825、桂A**-5668,有两辆车没有车牌,也不知道车主是谁的。我还用手机拍照了。他们一共装23车,其中6车拉到贵港市黄练镇潘村路口刨板厂出售,剩余17车是我请人守候记下的。8、证人吴某某、雷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其二人与程某某赶到现场制止时,见到梁村几十名群众在山上哄抢玉芝树公司承包的于2011年底砍下的木材,其中梁某某、梁某某、梁规平、黄某某四人在现场表现十分抵触并语言公开对抗,煽动群众不听制止。9、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3月25日、26日、27日,梁村群众都到梁村后背山砍伐玉树公司承包梁村林地种植的桉树。7月11日、12日,梁村群众又到梁村后背山哄抢玉树公司砍伐集材的桉原木。两次都是梁某某、梁某某、梁规平、黄某某等人认为梁村干部与南宁玉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不是他们的意愿,能抢回就抢回,从而鼓动并组织群众上山乱砍滥伐和哄抢林木的。10、证人梁某某证言,2012年7月11日,我用我的后驱动车拉了三车木材约28吨去贵港一厂家出售,林木是南宁一公司承包我们村后背山种植的。当时我跟其他村民一同上去,拉一吨得40元,我的后驱动车号是桂01-G58**。11、证人黄某某证言,我梁村有351户约2066人,其中成年男劳力700多人。2005年10月18日在村灯光球场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发包林地的问题,当时每户都有一名以上的代表参加,会议一致通过山场发包方案。12、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在贵港市黄练镇潘陈村委潘村开设一家“宝华中板厂”,从事木材加工生意。7月11日我收购了一批宾阳县梁村人开车送来的速生桉原木,约有80吨,我支付了五万元钱的木款。我记得送来该批原木的车子有两辆的车牌尾数为5825和5895。13、证人黄某某证言,7月11日那天梁村人送来的那批原木共70.49吨,其中有两辆车的车牌为5825和5895。我不知道这些木头没有手续,梁村人说这些木头是他们村的,手续后面才拿来,直到现在也没有见他们拿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陀××陈述,我是南宁市玉树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底经朋友介绍得知横县桂粤木业制品厂法人代表王荣权承包有新梁村的后山的“三安”、“后台”和“山皮”等山场的林地,由于资金不足,王荣权想把他承包下来的林地转包出去,我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王荣权,最终我们和王荣权达成转包协议,该协议得到了村委会及大部分村民的同意。达成协议后,我公司在06年开始种上速生按苗。今年3月25日上午,新梁村约20多名村民开始在我租种的地方砍伐林木。到了7月11日9时许,新梁村的一名干部给我打电话说,梁村大约30、40名村民到我们公司承包的山场哄抢林木,我听说是梁某某、梁规平等村民上去哄抢的,被哄抢的林木约有100立方米。当年我们公司从王荣权的手中转包该山场时候,没有对承包的面积进行确定,我们公司在2008年3月25日又与梁村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定承包面积为2350亩。(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梁规平于2012年9月28日供述,我参与2012年3月和7月份的哄抢林木的事情,第一次分得50元,第二次分得60元。没有人组织,是我自己去的,村民也没有开会。第一次去抢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第二次是因为政府迟迟不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2012年10月26日供述,就山场承包问题我们村曾经开过群众大会,将本村各户的山场收拢起来承包出去,所得资金用来做村里的水塔,参加的群众有约500人,但多数人不赞同。后村委支书拿出合同给我看后才知道原是一位横县老板承包下来,后转包给玉芝树公司。2012年3月25日-27日是村里约300多人到山场砍伐林木运走卖了,我参加装车,分得50元;7月11日这次是将堆在山场的木材运走出卖,我负责送水,分得60元。2、被告人梁景昌供述,我参与3月25日砍伐林木的事件。2006年我们村召开约300人参加的群众大会,同意将我们村后背山的林场承包给玉树木材公司,玉树公司承包下来后种植了速生桉。3月25日这天梁规平组织有100多名村民上山砍伐,他负责拿《控告信》到我们村每户上门签字,后负责送到县政府上告。这次我带有柴刀去,负责砍树枝,大约砍伐得4个后驱动车木材,由梁某某的车运走拉到外面卖,我得180元。这些树是玉树木材公司种植的。这次我记得梁规平和梁某某拿油锯锯,装车的后驱动是梁某某和黄某某家的。在承包前我们村民种植有树,但是发包后村干部将村民的树都烧掉了。3、被告人梁球昌的供述,2006年我们村将后背山场2400亩承包给外地的公司种植速生按,原来是承包给横县人,后来转包给南宁的公司,公司种植速生桉。我家领取2200元补偿款。2012年3月25日,梁规平叫我一起和他们去南宁公司承包的山场砍伐林木,一会我们来到了,大约120人。梁规平和梁某某砍树,我负责装车。当天砍伐2辆,第二天砍伐3辆后驱动。当时参与的还有梁某某、黄某某。这次是梁规平等人组织的,打电话叫我回来的。我分得260元。我就参与这一次而已。在承包前我们村民种植有树,但是发包后村干部将村民的树都烧掉了。(五)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1、宾阳县林业局出具的《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8林班4、5、8、10、12、13小班林木采伐现场勘查鉴定》(附出材量统计表、现场勘查图),证实2012年3月26日、27日被砍伐、哄抢林木树种为巨尾桉,地点位于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8林班4、5、8、10、12、13小班,采伐面积为5.9亩,林木蓄积量为40.42立方米,出材量34.1立方米。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宾价认鉴字(2012)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巨尾桉34.1立方米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22165元。2、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宾价认鉴字(2013)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巨尾桉原木70.49吨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4088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梁规平属首要分子,梁景昌、梁球昌属积极参加者,均是主犯,依照其参与程度及所起作用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规平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梁景昌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梁球昌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上诉人梁规平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其不是组织者,没有煽动、策划、指挥聚众哄抢财物;其仅是参与了两次,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梁规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梁规平对其犯罪事实是承认的,只是对罪名的理解有不同认识,这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2、其承认参与了两次哄抢,根据本案事实不应认定其为主犯。3、被告人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其主观恶性不大,其及家属均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4、本案并非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聚众哄抢,真实的动机是想以此为手段来引起政府重视解决该村村干违法侵权的问题,事出有因。5、本案不是暴力侵犯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侵犯物质性的犯罪。请求本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处理。并当庭提交了村民联名请愿书、梁规平亲属的承诺书用以要求对梁规平予以缓刑处罚,提交了该村村民上访材料、村干违法侵权材料及民事诉状用以证明本案发生系村干违法侵权引起、事出有因、不是为个人利益,提交了村民联名具书及上访光碟用以证明案件的首要分子不是梁规平等人。上诉人梁景昌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其事先没有参与集体开会,仅参与一次哄抢;本案事出有因,是村干违法承包集体山林,并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自留山出租而引起群体性事件;一审量刑过重,其年届六十,没有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一审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这些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应对其适用缓刑。故要求二审予以改判。梁景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梁景昌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一审量刑,其所有的自留山在其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被村干擅自发包,其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村干及承包企业应存在一定责任。2、梁景昌事前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参与在村球场上的开会,没有参与策划、组织砍树的行为,其仅参与了3月25日跟风砍伐一次而没有参与7月11日砍伐。3、其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且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对其应适宜缓刑处罚。并当庭提交了梁景昌家属的承诺书,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交纳罚金,要求对梁景昌予以缓刑处罚。上诉人梁球昌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其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哄抢行为,不应认定为主犯;本案案发事出有因,系村集体林地被违法发包、转包而引发的,受害人亦有过错;一审对其量刑过重。梁球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案发系因村集体林地被村干违法发包转包而致村民利益受损,从而引起争执导致案发的,事出有因,村干应负一定责任。2、梁球昌一直在外打工,仅因清明期间返家而参与了第一次即3月25日的哄抢砍伐,而没有参与之前的村球场开会,其不是直接责任人,虽其行为构成犯罪,但一审量刑过重。3、其及家属均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其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前科劣迹,仅因集体利益而参与哄抢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综上,建议二审对其处于缓刑处罚。并当庭提交了梁球昌家属的承诺书,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交纳罚金,要求对梁景昌予以缓刑处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1、在案证据能够充分印证了三被告人实施了聚众哄抢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梁规平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而梁景昌、梁球昌第一起哄抢中煽动群众砍伐并亲自参与砍伐,属积极参与者,亦为主犯。2、在案承包、发包、转包山林的相关材料证明了涉及的协议已经326名村民讨论后决定同意发包的,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该协议上亦有梁规平、梁球昌的签名挎印。上诉人明知存在发包协议的情况下,仍然煽动、纠集村民上山哄抢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3、一审法院判决并未认定梁景昌、梁球昌参与了2012年7月10日的哄抢行动。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三上诉人处以不同刑罚,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客观。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出足以改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规平、梁景昌、梁球昌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梁规平参与组织、策划、煽动并实施具体哄抢行为,属首要分子,梁景昌、梁球昌积极参与煽动并实施哄抢行为,属积极参加者,均为主犯,依法应按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上诉人梁规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不是主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伙梁景昌供述证实了梁规平参与砍伐并亲自携带油锯伐树,是梁规平拿出有关文件并进行宣传的,还负责拿控告信到每户每家去签名。同伙梁球昌供述也证实了是梁规平、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众人去砍伐哄抢林木的,且这些人平时经常在梁规平家或梁某某家聚集,谋划和煽动村民;其也是在接到梁规平的电话要其回来扛木头后才从打工地贵港回来的。而一审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不仅证实了梁规平参与了两次上山哄抢林木的行为,还证实了梁规平有事先参与在梁某某家的密谋、亲自张贴公告组织群众开会、在大会上进行发言并宣布次日上午9时左右去上山砍伐树木、亲自带油锯上山砍伐、在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阻止时其与梁某某等人当场用言语公开对抗政府并煽动群众不听制止、事后向参与哄抢者发放所谓的人工费等等行为,且其实施这些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因认为梁村村干与南宁玉芝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不是他们主观意愿,从而鼓动并组织群众上山进行哄抢的。由上述可见,梁规平在两次哄抢山林的事件中,起了组织、策划、煽动并亲自哄抢取行为的主要作用,是本案犯罪中首要分子之一,一审判决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并以主犯论处并无不当。至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明本案事出有因的证据,并不能否定梁规平实施了组织、策划、煽动并实施具体哄抢行为的犯罪事实,其仍应对其所实施的行为而造成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对梁规平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不予采信。梁规平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力强调客观因素,不正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差,一审就此在量刑时以其认罪态度较差而予以酌情考虑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梁景昌、梁球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经质证的证人证言证实了梁景昌、梁球昌各自参与了一次的聚众哄抢,亦实施了煽动群众及哄抢林木的行为,在本案中属于积极参加者,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为本案的积极参加者,是正确的。且一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二上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参与程度、认罪态度,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鉴于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本案的社会效果,认为对上诉人梁景昌、梁球昌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二上诉人要求处以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世忠审判员  樊海金审判员  李 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巍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