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国藤与金立峰、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藤,金立峰,高峰,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陈国藤。委托代理人:吴刚。被告:金立峰。被告:高峰。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原告陈国藤与被告金立峰、高峰、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12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栋佳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栋佳、人民陪审员莫伯林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藤的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期限都作了明确的约定,但三被告在收到上述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2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三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但根据借条记载的内容显示,被告高峰的身份为本案诉争借款的经手人,而被告金立峰的盖章据原告陈述系法人章,且盖章当时其本人并未在场,章系被告高峰所盖,故该份借条仅能证明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12月13日,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加盖公章确认向原告借取款项1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七天。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取的该笔款项由被告高峰经手办理。上述款项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给原告,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所证实,事实清楚。原告和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应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高峰、金立峰系本案诉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要求被告高峰、金立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高峰、金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陈国藤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国藤对被告金立峰、高峰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3,942元,由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