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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姚春华与邢存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华,邢存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姚春华,女,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邢存昌,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华诉被告邢存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春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春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姚春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