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46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丰其与冯若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丰其,冯若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653-1号申请执行人:沈丰其,农民。被执行人:冯若维,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467号沈丰其诉冯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冯若维尚欠申请执行人沈丰其人民币91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5元,执行费12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6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