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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应中与雷增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中,雷增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张应中,男,1959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孔村张村组被执行人雷增寿,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孔村二组申请人张应中依据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增寿给付其借款本金2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我院已从雷增寿处执行回10000元,并已给付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已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暂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