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淳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育民与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民,刘金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40号申请人王育民,男,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金太,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40号王育民与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6845元及执行费297元。因被执行人刘金太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