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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智红、白巧玲与白巧玲、李冰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红,白巧玲,李冰莹,李登辉,赵桂珍,李剑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22号��告黄智红。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巧玲。委托代理人丁兰业,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冰莹,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东城路*号。被告李登辉。被告赵桂珍。被告李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红诉被告白巧玲、李冰莹、李登辉、赵桂珍、李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桂珍诉白巧玲、李冰莹、李登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