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7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相约在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某快捷酒店401房间见面,当日11时许,卢某趁余某某洗澡之际,将余某某放置在房间提包内的现金2700元和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后将赃款挥霍。2013年5月29日,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带回审查。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14年3月28日止)。二、涉案未追回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