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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于民再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赵卫民与沈阳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卫民;沈阳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再字第00020号原审原告赵卫民,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审被告沈阳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臣,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部门经理,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赵卫民与原审被告沈阳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赵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审原告赵卫民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洪达代理审判员  王彦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