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江崇军与崔丽丽、任国威、海科电梯(中国)制造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崇军,任国威,崔丽丽,海科电梯(中国)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江崇军,农民。被执行人任国威,农民。被执行人崔丽丽,农民。被执行人海科电梯(中国)制造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李沧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037634。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崇军与被执行人崔丽丽、任国威、海科电梯(中国)制造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回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