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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郑少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催字第44号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七甲路9-4号。代表人:郑少杰,厂长。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292900、票据出票人慈溪市隆诚电器厂、收款人慈溪市富源电器厂、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该份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已找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