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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陈天宝与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宝,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陈天宝,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凤,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凤,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天宝与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0日,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与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购买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方木等货物,并就合同标的、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与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每月26日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到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结算,次月15日之前支付总货款的50%,以此类推,截至2013年9月30日,结清全部货款;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在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时,向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负担连带责任;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所在地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太原市晋源区中福建材商行按约向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货物,金额共计4318327.4元,但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货款,故原告陈天宝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货款4318327.4元、利息10万元,共计4418327.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二被告均认可欠付原告陈天宝货款本金4318327.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宏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欠原告陈天宝货款本金4318327.4元,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原告陈天宝放弃1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陈天宝货款2318327.4元,于2013年11月23日前支付原告陈天宝剩余货款200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42146元减半收取210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73元,由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10月24日付给原告陈天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俊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