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东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汽车销售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八一南街三路口社区开往金东区多湖街道十二里村,途经金华市环城南路曙光中学地段时,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mg/ml。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现场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