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