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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代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和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