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代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和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