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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满意与徐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意,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满意(曾用名王满义),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王满意与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徐涛给付王满意装饰材料款4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元。因徐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满意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涛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涛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