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责人:陈智斌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水金。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3日,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