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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德彬,徐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娜,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徐德彬(又名徐德滨,下同),系被告徐某乙之弟。被告徐某丙。被告徐德彬。被告徐某丁。委托代理人徐德彬,系被告徐某丁之兄。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德彬、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徐德彬(亦系被告徐某乙、徐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徐锦文与孙翠兰系夫妻关系,系原、被告之父母。徐锦文与孙翠兰共计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长子徐德彬、次子徐某甲、三女徐某丁。徐锦文于1997年8月29日去世,孙翠兰于2006年8月29日去世。原、被告母亲生前在昌邑市新兴街46号拥有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为昌房权证改字第××号。上述房产由原告出资为母亲购买,并由原告一直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原、被告曾口头约定,上述房产在母亲去世后由原告所有,四被告放弃分割继承该房产。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继承其母亲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徐某乙、徐德彬、徐某丁辩称:我们原、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是我们母亲,我母亲去世时我父亲早已去世多年,我父亲去世后,由我弟弟即原告徐某甲为我母亲出资购买了位于昌邑市新兴街原46号现380号的楼房一处,登记所有权人为母亲孙翠兰,登记后母亲与我们兄弟姐妹五人口头约定,因该房产由徐某甲出资,故归徐某甲所有。由于母亲患癌症原因,未留下书面遗嘱,也未提前过户给徐某甲,在法律上形成了法定继承关系,我们表示将我们应当继承的份额全部转让给徐某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之父徐锦文于1997年8月29日去世。2000年,原告出资为母亲孙翠兰购买住宅一处,位于昌邑市新兴街原46号现380号5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昌房权证改字第××号。2006年8月29日,原、被告之母孙翠兰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孙翠兰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四被告中,被告徐某乙、徐德彬、徐某丁以涉案遗产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为由,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原告;被告徐某丙下落不明,无法了解徐某丙对遗产处理的意见。经原告申请,本院技术室依法定程序委托潍坊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2013年7月15日,该评估公司作出“潍富资评报字(2013)第FYC1015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房产价值25010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昌邑市岞山镇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昌邑市电影公司证明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涉及的昌房权证改字第××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孙翠兰的遗产,事实清楚,原告及四被告共5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孙翠兰的遗产依法享有同等继承权。因被告徐某乙、徐德彬、徐某丁已明确表示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原告,系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因涉该案遗产为住宅楼房不宜分割,因被告徐某乙、徐德彬、徐某丁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为4/5,故涉该案遗产归原告为宜;因被告徐某丙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原告徐某甲应给付被告徐某丙的涉案房产价值250103元中的1/5价款份额,为500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孙翠兰的遗产位于昌邑市新兴街原46号现380号5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昌房权证改字第57**号)楼房一套归原告徐某甲所有;二、原告徐某甲给付被告徐某丙该项遗产1/5价款500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徐某丙主张权利之日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2元,由原告负担4301元,被告徐某丙负担7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5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李梅杰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