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晖与被告周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晖,周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朱晖,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朱孝明,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资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海山,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晖与被告周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3日,原告朱晖以被告周海山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96.5元,由原告朱晖负担。审 判 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