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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毕榕生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榕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0029号原告毕榕生。委托代理人穆平,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法定代表人温武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家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干部。原告毕榕生因不服被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向其错发车辆环保标识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错发车辆环保标识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榕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维忠代理审判员  酒 源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