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与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煜方。被告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84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德清县豪迈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