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綦法民初字第04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4775号原告蒲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XX县XX镇X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1XXXX********。委托代理人赵XX,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XX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XX镇XXX路**号*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510223XXXX********。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旭于2013年8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蒲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XX年相识恋爱并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虽经被告单位、居委会调解,但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改善。20XX年腊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便独自回到娘家生活,被告则仍在石壕煤矿上班。20XX年,原告曾向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撤回起诉。双方分居至今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XX年X月XX日在原綦江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XX年农历XX月,原告蒲XX独自回到娘家四川省XX县XX镇XXX村X组居住,被告李XX则仍在XX工作,双方没有往来。20XX年X月,原告蒲XX向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同年X月XX日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分居生活已达四年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前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证明、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质证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好。原告蒲XX于20XX年X月提起离婚诉讼后至今已超过两年,但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且自20XX年农历XX月以来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四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蒲XX之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离婚。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蒲XX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