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家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家,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2005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家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孟某委托被告人王家家(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将其中国银行卡带回被害人孟某家中。当日20时15分许,王家家在本市万柏林区太白巷口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使用密码盗取该卡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次日8时许,王家家盗窃孟某放置于位于本市万柏林区苹果苑小区的家中卧室床头钱包内的邮政银行卡后,在本市万柏林区太白巷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使用密码盗取该卡内现金人民币9000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7月25日王家家退还孟某3000元。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王家家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孟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说明及照片,银行取款凭证及录像,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王家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家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家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晋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