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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与德清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和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德清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和平,陈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涛。委托代理人蔡金龙。委托代理人陈燕青。被告德清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被告王和平。被告陈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和平、被告陈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杭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