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古勤与陈慧群,华夏英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勤,华夏英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陈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21-2号原告古勤,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林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英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15262354。法定代表人陈慧群。被告陈慧群,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双方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华夏英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陈慧群名下价值1061666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古勤的担保人佐慧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与梅林路东北艺丰花园C区1栋703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恽文佼(代)第2页,共2页 来自